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由中英两国于1842年8月29日在南京签订,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该条约主要规定了中国开放新的通商口岸、割让香港岛、关税协定等内容,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和关税主权,使中国的自然经济逐渐解体,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南京条约的主要内容如下:
割让香港岛:
清政府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英国可以在香港设立办事机构并进行立法治理。
赔款:
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元,其中600万元为烧鸦片赔款,1200万元为英军军费,300万元为商人债务赔款。该款项应在4年内支付,未按时足额支付的,确定100元年息5元。
五口通商:
清政府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国领事进驻,允许英国商人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协定关税:
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清政府将本着公平的原则颁布新的关税条例,以便英商按例交纳。
废除公行制度:
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不再需要按照过去的规定通过公行进行交易。
其他条款:
条约还包括两国各自释放对方军民、英军撤出南京、定海等处江面和岛屿、两国共同订立进出口关税等内容。
这些条款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利益,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