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十条”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4年8月7日制定并发布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用以规范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信息服务。以下是该规定的十条内容:
服务提供者资质: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特别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安全管理责任:
服务提供者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实名制注册: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应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时政新闻发布:
非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及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
账号审核备案: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服务提供者审核,并由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
服务提供者应要求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但用户在前台展示时可选择自愿。
隐私保护:
服务提供者需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提高用户自身的安全意识。
社会监督:
服务提供者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七条底线”:
用户在使用即时通信工具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