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5-02-14 21:39:16 网络游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0条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的,自1986年5月10日起施行,共包含29条。该细则对森林资源的范围、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方法、占有国有林地的管理办法、护林组织的建立、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细则还明确了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并强调了对植树造林的检查验收制度。此外,细则使森林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并采取了一些保证措施,有利于森林法的执行和遵守。

细则中提到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林业部统一制发。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征收育林费和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林业部和财政部制定。国家对造林、育林给予低息长期贷款,货款指标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全民义务植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变动。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