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渔业水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悬浮物质:
人为造成的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0毫克/升。含有大量悬浮物质的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渔业水域,并不得影响水生经济动植物的生活条件。
色、嗅、味:
不得呈现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所特有的颜色、异味嗅味,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嗅、异味。
漂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和浮沫。
PH值:
淡水PH值应在6.5~8.5之间,海水PH值应在7.0~8.5之间。
生化需氧量:
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排入渔业水域后(5天,20℃),所引起的需氧量不得超过5毫克/升,冰封期不超过3毫克/升。
溶解氧:
24小时中16小时以上,氧气必须大于5毫克/升。
大肠菌群数量:
水中大肠菌群数量不得超过5000个/L。
养殖贝类水质:
养殖贝类的水质不超过500个/L。
重金属含量:
水中的汞含量应小于等于0.0005毫克/升,镉含量应小于等于0.005毫克/升,铅含量应小于0.05毫克/升。
其他要求:
渔场应选择在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排灌方便、远离污染源的水域,其他条件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标准,确保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