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是国家机关和场所悬挂国徽的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军事委员会。
各级监察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宪法宣誓场所。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这些规定确保了国徽作为国家象征的尊严和权威,并在适当的场所得到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