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解释或者废止法律法规。
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并对法律进行解释,以明确法律的具体含义或适应新的情况。
宪法实施的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确保宪法的权威、尊严和正确实施。
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听取和审议有关国家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以及审查和批准决算等。
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进行任免,包括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等。
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决定特赦,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以及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这些职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成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监督、人事任免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