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 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此外,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是正确集中的前提和基础,而集中则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归宿。两者相辅相成、内在统一、不可分割。这种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即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实现国家机构的有效运作和权力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