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使用原则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符合土地利用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使用范围
村民(安置)住宅小区(含配套设施);
公益事业、公共设施项目;
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等重大(重点)项目;
其他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
审批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需持有关批准文件;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需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流转程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分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首次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在一定年限内,出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有偿使用费、租金,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联营取得股利或收益;
再次流转是指依法有偿取得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将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抵押。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法律责任
违反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恢复原状等。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