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一、诫勉谈话的适用情形
诫勉谈话主要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轻微违纪问题,但不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政治思想问题:
如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履行职责问题:
如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工作作风问题:
如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道德品质问题:
如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廉政勤政问题:
如存在轻微的违纪违法问题,但不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二、诫勉谈话的程序
诫勉谈话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具体步骤如下:
提出诫勉建议:
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通知谈话对象:
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
进行谈话:
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谈话人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听取其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记录和备案: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并将谈话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
书面说明:
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三、函询的程序
函询是对党员干部存在问题的另一种监督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提出函询建议:
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函询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发出函询:
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回复函询:
谈话对象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记录和备案:
对函询的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确保有案可查。
四、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管理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同时注重关心爱护干部,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五、总结
诫勉谈话和函询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格程序和规范操作,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的轻微违纪问题,促进其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