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书记员是指 在司法机关中从事辅助性、事务性、保障性工作的非编制人员。他们主要在检察官或法官的指导下,协助处理案件材料、记录庭审、制作法律文书、整理案卷等事务。聘用制书记员与编制内公务员不同,他们通常没有公务员编制,而是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与法院或检察院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制书记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材料管理:
收取、流转、登记、保管案件材料。
案件记录:
记录庭审、调查询问、合议等环节的内容。
文书工作:
制作、校对、送达法律文书,并负责文书的复印、装订等日常性事务。
案件管理:
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归档,以及其他与案件管理相关的事务。
辅助监督:
协助检察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其他事务:
完成检察官或法院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聘用制书记员的招聘条件通常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各地检察机关或法院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并享受“五险一金”等保障性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聘用制书记员虽然不属于正式编制,但他们在法院或检察院的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司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辅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