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定的,是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也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它规定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等原则,并赋予人民一系列权利和自由。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结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7章,56条,其结构如下:
总纲 :明确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人民:
规定人民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迁徙、信仰等自由,以及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政府
行政:
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内阁的组成和职责。
立法:参议院为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
司法:法院为司法机关,负责审判工作,实行司法独立。
考试:
规定设立考试院,负责国家考试事宜。
监察:
规定设立审计院,负责国家财政监察。
补则:
包括其他一些补充规定,如法律的修改、解释权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主权在民:
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三权分立:
政府组织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
责任内阁制:
为防止总统权力过大,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辅佐大总统,行使行政权。
人民权利:
规定人民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自由,以及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保护私有财产:
以法律形式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
限制袁世凯权力:
规定实现内阁制,扩大参议院的权力,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以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
总结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通过明确主权在民、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等原则,确立了中华民国作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并赋予人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部法律不仅具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也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典,对后来的中国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