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1842年):
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赔款2100万银元;
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关税税率,中国须同英国商定。
虎门条约(1843年):
满足了英国的协定关税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的要求。
望厦条约(1844年):
美国享有中英《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
黄埔条约(1844年):
法国享有中美《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
瑗珲条约(1858年):
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割给俄罗斯。
天津条约(1858年):
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增开牛庄、淡水、汉口、南京等10处为通商口岸。
马关条约(1895年):
中国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
开放更多通商口岸。
辛丑条约(1901年):
八国联军侵华后签订,中国赔偿4.5亿两白银;
外国军队驻扎北京至山海关沿线的战略要地。
二十一条(1915年):
日本向袁世凯提出21条要求,包括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延长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的期限为99年、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等。
这些条约使中国丧失了大量的领土和主权,经济受到严重破坏,社会陷入黑暗。建议进一步研究和了解这些条约的详细内容和影响,以便更好地理解中国近代史上的屈辱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