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发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手撕票,其使用规定如下:
继续使用:
新版定额发票可以继续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因此,2019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业务,应使用印有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适用范围:
定额发票适用于以下纳税人类型:
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的纳税人;
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的纳税人;
因业务特性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商业50万元以下、工业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使用要求:
定额发票在使用时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和真实性。
有效期:
定额发票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纳税人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税款抵扣。如果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定额发票,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
其他规定:
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设置定额发票,以及确定具体的使用范围和对象。
综上所述,定额发票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使用,但需要遵循最新的使用规定和要求。建议纳税人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以获取更详细的使用指导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