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分别设立党的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以及支部委员会。具体设立标准如下:
正式党员达3人及以上的,通常设立党支部。
党员人数在50人及以上但不足100人的,一般设立党总支部,并下设若干党支部。
党员人数达100人及以上的,一般设立基层党委,其下设置若干党总支部和党支部。设立基层党委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还可设立基层纪委。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宜、便于管理的原则组建联合党组织。
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这些规定确保了党的基层组织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设立,以适应不同工作需求和党员人数,从而有效发挥党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