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予以问责:
党的领导弱化:
“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党的思想建设缺失: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党组织软弱涣散:
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
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这些情形均明确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都应当受到问责。建议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强化“四个意识”,坚定“两个维护”,确保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得到有效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