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如下:
室内公共场所
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会议厅(室)、礼堂;
图书馆、档案馆、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
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及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室外公共场所
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管理要求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
配备检查人员,对吸烟行为进行劝阻;
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识;
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
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禁烟管理职责的,相关执法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相关执法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减少吸烟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并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和吸烟者的责任。建议公众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无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