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时间:2025-02-13 10:01:15 网络游戏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如下:

室内公共场所

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会议厅(室)、礼堂;

图书馆、档案馆、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

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及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室外公共场所

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管理要求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

配备检查人员,对吸烟行为进行劝阻;

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识;

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

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禁烟管理职责的,相关执法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相关执法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减少吸烟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并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和吸烟者的责任。建议公众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无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