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黄金、珠宝首饰、手表、电子产品等动产的质押典当。
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的质押典当。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质押典当。
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以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典当,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
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对超过规定期限未赎回的绝当物品进行变卖处理,包括黄金、手表、珠宝玉石、钻石翡翠、电子产品等名品。
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为客户提供物品的鉴定、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其他典当业务
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此外,典当行还可以提供以下附加服务:
提供抵押贷款服务。
出售典当物品。
进行贵金属、珠宝首饰的鉴定与评估。
提供财产保管服务。
开展与典当相关的咨询服务。
接受个人财产抵押。
从事贵金属、珠宝首饰的回购业务。
开展二手物品的交易。
提供财产鉴定估价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典当行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发放信用贷款。
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收当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收当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收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收当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收当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收当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收当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收当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这些规定确保了典当行的合法合规经营,并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