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设立中正官
朝廷在各州郡设立中正官,负责对本地区的人物进行品评。中正官一般由本地在中央任职的官员担任,他们的职责是根据人物的家世、道德、才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品第人物
中正官将人物分为九个品级,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评定的标准主要有家世、行状(道德品行和才能业绩)和定品(确定品级)三个方面。
依据品第授官
朝廷根据中正官评定的品级,授予相应的官职。一般来说,品级越高,官职越高。乡品高者做官的起点(又称“起家官”)往往为“清官”,升迁也较快,受人尊重;乡品卑者做官的起点往往为“浊官”,升迁也慢,受人轻视。
中正的职权与评议结果
中正的职权主要是评议人物,其标准有三:家世、道德、才能。中正对人物的道德、才能只作概括性的评语,称为“状”。中正根据家世、才德的评论,对人物作出高下的品定,称为“品”。
中正评议结果上交司徒府复核批准,然后送吏部作为选官的根据。中正评定的品第又称“乡品”,和被评者的仕途密切相关。
中正的任命与调整
州郡中正只能由本地人充当,且多由现任中央官员兼任。任中正者本身一般是九品中的二品即上品。郡中正初由各郡长官推选,晋时改由州中正荐举,中正的任命权掌握在司徒府。
中正评议人物照例3年调整一次,但中正对所评议人物也可随时予以升品或降品。一个人的乡品升降后,官品及居官之清浊也往往随之变动。
禁止诉讼枉曲
为了提高中正的权威,政府还禁止被评者诉讼枉曲。
九品中正制的实施,一方面加强了中央集权,另一方面由于中正官多为门阀世族所担任,导致选官制度逐渐被门阀世族所把持,这一制度的实施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政治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