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相同的义务。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真正的民族团结。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
目前,全国共建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旗)。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缩小地区发展差距。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以更好地服务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和发展。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通过专业院校教育和社会实践等多种渠道,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是民族平等的重要标志和体现。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利于促进民族平等与团结,有利于各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
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在少数民族中有广泛影响,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这些政策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体系,旨在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