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投靠类迁移
夫妻投靠:结婚证、双方居民户口簿、身份证。若子女随迁,还需提供投靠人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等。
父母投靠子女: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双方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子女投靠父母: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若有离婚情况)、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
购商品房落户
房屋权属证书或他项权利证书(未办理房产证则提供购房合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随迁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若房产证存在共有产权人,还需上传“产权人共有放弃迁入声明”。
务工户口迁移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其他情况
婚迁:合法的结婚证。
分(购)、建房迁移:房卡或住房证明。
出国(境)注销户口: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回国(入境)落户: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入伍通知书。
退伍、复员、转业落户:县市兵役机关或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入学通知书。
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派遣证。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收养小孩落户: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离(退)休证。
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建议根据具体迁移类型,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按照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