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伤残军人的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安置方式
退休安置:军官和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国家供养: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
安置计划
审定安置去向: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移交政府安置: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
安置补助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医疗保障
医疗费用保障: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优先服务: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医疗保险等及就医优先服务。
其他优待
残疾抚恤金: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可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及文件规定的各项优待。
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残疾军人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家属安置:退役军人的家属可以随调随迁,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退役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权利,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民间生活,并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