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最新政策如下:
免征对象
该政策主要针对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免征内容
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收入。
免税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核算要求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其他税收优惠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建议:
供热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时,应确保采暖费收入单独核算,并正确计算免征的增值税额。
对于同时涉及居民供热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需要明确区分用于居民供热的厂房及土地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以便正确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