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的行为。以下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主要情形和程序:
主要情形
行政处罚类收回:
适用于闲置土地的情形,由《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范。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收回: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形。
房屋征收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
公共利益提前收回:
因城市规划、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收回程序
告知: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因、面积、范围等情况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并听取其意见。
调查:
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对拟收回土地进行调查,包括权属、面积、证载用途、规划用途、土地他项权利、使用期限、污染状况、实际使用现状等。
补偿:
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公告示例
南通丰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收回: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位于南通市通州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海流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根据相关法规,决定收回特定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惠州市水口荔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因城乡规划和土地开发建设需要,拟收回特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提供货币补偿。
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因闲置土地处置,拟收回特定教育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注意事项
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依法进行,并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收回土地使用权前,应进行充分告知和调查,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度。
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应及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