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最新规定如下:
纳税主体
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涵盖种植农作物耕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上述农用地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应纳税额计算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具体标准依据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
税率分为多个档次,根据人均耕地面积不同而有所区别。
减免政策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公益性设施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可以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特定群体如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也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其他规定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规和政策,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而异,请以当地最新发布的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