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它们在成立要件、保持要件、标的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
抵押权:
成立要件: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不需要抵押物的交付。
保持要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而是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
成立要件:质权的成立除了签订质押合同外,还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保持要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标的物
抵押权:
标的物包括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质权:
标的物包括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担保的机制
抵押权:
属于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
除了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还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的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
质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
行使权利的方式
抵押权: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而应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
质权人可以直接占有和控制质物,并在债务未按时履行时,直接变卖质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以实现债权。
生效要件
抵押权: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质权:
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总结:
质权和抵押权在成立要件、保持要件、标的物、担保机制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等方面都有显著的不同。抵押权以登记为成立要件且不转移占有,而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成立要件。此外,质权具有对质物的直接占有和留置效力,而抵押权则主要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