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新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改革公务用车制度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公开招标、拍卖处置: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公务用车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限定价格:机要通信用车价格不得超过12万元,中小型客车不得超过25万元,大型客车不得超过45万元,新能源轿车不得超过18万元。
新能源汽车采购比例:新能源汽车的采购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30%,特定用途车辆应实现100%新能源汽车采购。
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
定向化保障: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
严格审批:公务用车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持有派车单。
车辆标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监督管理:围绕“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车辆标识化”的目标,提高保留车辆的使用效率。
政策和引导
厉行节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政策引导: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这些新条例旨在通过制度创新和市场化手段,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