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费的发放标准及规定如下:
发放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
企业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补贴标准执行)。
取暖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省级:1550元/取暖期
厅级:1100元/取暖期
处级:950元/取暖期
科级及以下:800元/取暖期
城市低保户:600元/取暖期
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200元/取暖期
企业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企业在职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补贴标准执行,具体金额未详细列出。
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渠道解决
资金来源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现行补助水平予以补贴。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城市低保取暖补贴: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按取暖费原分担比例共同负担。
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取暖补贴:由省级财政负担
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增加的职工取暖补贴支出由所在企业负担,可以列入企业生产成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渠道解决。
取暖费收取标准:
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
集体宿舍:每人每采暖季300元。
民政部门和工会确定的低保户和特困职工户:
缴纳热费时,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11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缴纳。
这些规定和标准的目的是确保不同群体在冬季能够得到适当的取暖补助,同时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财政负担。建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发放标准和形式,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