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指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存在某些特殊原因,暂时不将其收监执行,而是在监狱之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这些特殊原因包括: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的决定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作出,或者在罪犯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并不等同于缓刑。缓刑是指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暂时不执行刑罚,而监外执行是暂时变更刑罚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两者在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上有所不同。
此外,监外执行的罪犯仍需按照判决履行其刑罚,只是执行地点和方式有所改变,并且监外执行期间会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管。
综上所述,监外执行是一种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照顾罪犯的特殊情况,同时确保刑罚的顺利执行和社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