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如下:
提出申请
由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可以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
成立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筹备组,负责起草相关文件、公示征求意见等。
筹备组由业主和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成员需要五至十一人的单数,业主成员不少于60%,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工作
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
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备案与刻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和材料向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并凭街道办事处备案回执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物业服务,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建议: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业主在申请和筹备过程中应积极参与,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筹备组应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确保选举结果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