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包括以下几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依据《行政复议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对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和作出决定。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这些机关在最低一级的行政机关除外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
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部门同样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对于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对于这些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直接管理地方:
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这些规定确保了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