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国家所有并直接经营的企业:
这类企业包括满足国家机构自身需要的国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高科技和高风险新兴工业部门中的国有企业以及一般工业部门中的国有企业。
国家与私人共有、合营企业:
这包括国有企业将一部分股份出售给私人,国家和私人共同投资开办合营企业,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合并,国有企业对私人企业进行参股,以及国有企业转由私人租赁或承包经营。
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私人垄断资本的再生产过程:
国家作为商品和劳务的采购者,向私人垄断企业大量订货;国家通过各种形式的津贴和补助,直接、间接地资助私人垄断企业;国家通过社会福利开支,提高社会购买力,扩大消费需求,为私人垄断企业创造市场条件。
宏观调节和微观规制:
宏观调节主要是国家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对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进行调节,以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基本目标。微观规制则主要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秩序,限制垄断,保护竞争,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利用国家预算资金,建立承担较大风险的新兴军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等:
通过国家采购和订货(主要是军事采购和订货),用巨额的国家预算支出为私人垄断集团提供可靠的商品销路。
通过国家收买企业和卖还企业两种相互交替的形式,实行国有化和非国有化:
即以低价将一些赢利的“国有”企业转让给私人垄断集团,掠夺国库。
优惠的国家贷款、各种形式的津贴和补助以及有利于垄断组织的各种立法:
这些措施加强垄断企业的竞争实力,促进垄断资本的积聚和集中。
这些形式体现了国家政权与垄断资本的结合,旨在通过国家的干预和调控来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并保障垄断资本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