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目的依据
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制定。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并公示,向社会公众予以警示。
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载入情形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载入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载入决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载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载入日期、载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移出情形
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载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向作出载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移出。
移出程序
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催告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仍未履行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异议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企业被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书样式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规章解释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些内容构成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框架,旨在通过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