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关于 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具体情形和处罚如下: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名义订立合同;
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取他人的名义,即冒名订立合同的行为。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
使用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继续合作。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在收受对方财物后,逃避履行合同或消失不见。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使用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对方财物。
处罚: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还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体情形和处罚如下: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企业和个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守约,避免陷入合同诈骗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