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开庭的法定理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有正当理由未能到庭,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开庭。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如果在庭审过程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法院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回避理由,这可能导致延期开庭。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调取新证据
如果庭审过程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调查,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开庭。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存在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法院也可以决定延期开庭。
这些法定理由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在决定延期开庭时,应当严格依照这些规定进行。
建议:
当事人如果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到庭或需要补充证据、调查等,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和相关证据,以便法院能够依法作出延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