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是一份由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的文件,旨在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以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以下是该标准的一些关键要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护目镜
口罩
帽子和耳罩
手套和鞋类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根据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特定工种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可参照相近工种如加油站操作工的标准。
使用要求
劳动者应根据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防尘口罩不得用作防尘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定期更换滤毒罐(盒)。
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需要每次使用前检查绝缘性能,并每半年复测一次。
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眼部可能受飞溅物伤害的工种,必须佩戴防冲击眼镜。
生产管理、调度、保卫等人员应根据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高处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架设安全网,并合理选用和佩带安全带。
地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实施日期
该标准于2000年发布,并在后续进行了更新和修订。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配备原则和使用要求,是保障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法规文件。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此标准,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