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评审对象
在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教师,包括小学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小学正高级教师等。
评审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
具备教育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并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一定影响力。
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硬性条件”,如教龄、任现职年限、业绩要求等。
评审程序
符合条件的教师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审核材料。
学校组织对报名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查。
学校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教师进行评审测试,测试内容可能包括教学水平、教学方法、课堂管理能力、教育研究能力等。
学校综合考虑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教育教学成果等方面进行评审。
学校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确定教师的职称级别。
评审标准
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方法、课堂管理能力等。
教师在教育研究、课程研究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影响力。
教师对教育事业的热情和奉献精神。
附加分项
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奖加分。
综合表彰和单项表彰加分。
课题、社团活动获奖加分。
发表论文、CN刊物加分。
学科竞赛获指导奖加分。
申诉程序
对职称评定结果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评定通知后15天内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可以再次组织面试、考试等评定方式。
其他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这些办法旨在科学评价小学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提高教学水平。各小学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这些办法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