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完全无法进行日常生活活动,需要他人全面照顾。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能够进行部分日常生活活动,但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能够进行部分日常生活活动,但基本能够自理。
工伤定级原则
工伤定级原则强调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给予相应的工伤赔偿和康复服务。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这些标准有助于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公正的赔偿和适当的康复服务,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以便在职工受伤后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