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2日印发的文件,旨在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该规定共分为总则、立案、审查三大部分,共13条。
总则
目的:
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定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办理部门:
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受理与流转:
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
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保密要求: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立案
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
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
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初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立案标准: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查
审查方式: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配合部门:
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负责刑事执行、控告申诉、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决定与告知:
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或者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当日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该规定通过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标准和部门职责,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刑事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