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优抚对象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残疾军人:
包括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程序审批,持有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烈士遗属:
指为国家和人民利益而献身的烈士家属,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等,需要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优抚补助。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病故军人遗属:
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
红军失散人员:
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确认为红军失散人员。
在乡复员军人:
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前,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新疆三区革命)、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并持有退伍、复员证件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民发【2007】102号)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
部分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这些重点优抚对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其标准每年由民政部、财政部下文提标核拨。
建议:
加强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注和支持,确保他们的生活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尊重。
定期更新和完善优抚对象的相关政策,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求。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优抚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优抚对象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