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预留采购份额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价格评审优惠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度由2%-3%提高至4%-6%。
优先采购政策
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服务政策、环保服务政策等。
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
联合体和分包优惠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度由2%-3%提高至4%-6%。
预付款和款项支付
中小企业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后,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不低于10%。供应商能够提供电子保函等证明履约能力的,预付款比例可进一步提高。
其他支持措施
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善财税政策、优化服务环境等多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各部门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提供价格优惠、鼓励联合体和分包等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从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建议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提升自身竞争力,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