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三级。具体包括以下行政区划: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自治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自治州
贵州省内的自治州
云南省内的自治州
甘肃省内的自治州
青海省内的自治州
四川省内的自治州
湖南省内的自治州
湖北省内的自治州
吉林省内的自治州
黑龙江省内的自治州
自治县(自治旗)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自治县
贵州省内的自治县
云南省内的自治县
甘肃省内的自治县
青海省内的自治县
四川省内的自治县
湖南省内的自治县
湖北省内的自治县
吉林省内的自治县
黑龙江省内的自治县
辽宁省内的自治县
内蒙古自治区内的自治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的自治旗
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的自治旗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自治旗
这些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包括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和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少数民族干部优先任用权等。
建议:
了解各自治地方的详细情况,包括地理位置、人口构成、经济发展等,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和效果。
关注各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组织结构,了解其如何行使自治权,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