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多地公开信息,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才不公开信息。
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公正、公平,确保所有公众都能平等地获取信息。同时,公开过程必须合法,并尽可能便民,使公众能够方便地获取所需信息。
全面、及时、准确原则
政府应当公开所有应当公开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同时,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保证准确性,避免虚假或误导性内容。
保障公共利益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保障公共利益,确保公开的信息对社会有益,而不是仅仅为了特定团体或个人利益。
谁公开谁审查、全面和依法审查原则
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审查应当全面,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公开原则
政府应当及时公开信息,特别是在突发事件或政策变动时,以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最新动态。
易获取原则
政府应当简化信息获取流程,提供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优化网站设计,支持多种语言版本,以便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信息。
最小化限制原则
在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况下,政府需要对信息公开进行适度限制,但这种限制应当尽可能小,并有充分的理由。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旨在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公众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