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
执行程序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法律文书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实际履行。
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执行程序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被执行人必须服从法院的强制执行决定。
执行程序的主体特定性:
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执行程序是在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进行的,旨在实现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
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执行程序的执行依据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执行程序的基本框架,确保了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强制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