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庭审准备
由书记员核对双方信息,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法官入庭,由书记员向法官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审判长敲击法槌,宣布开庭,并介绍审判人员构成情况,告知双方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按照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在法庭审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可择日进行宣判。
宣判
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宣判后,判决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这些步骤构成了开庭审理的基本流程,确保了庭审的公正、透明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