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解回程序流程如下:
准备阶段
出监教育:罪犯在刑满前三个月调至出监教育监区,接受社会政策、变化与生活等方面的教育。
出监鉴定:监区提前一个月统计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名单,并与档案内容逐项核对,填写《服刑人员出监鉴定表》,连同判决书复印件移送至安置地的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办理释放手续
结算劳动报酬:监狱结算罪犯的劳动报酬,并发放《出监罪犯劳动报酬发放审核表》,罪犯签名确认后报监区长审核。
签发释放证明:在罪犯刑满之日24小时内办理释放手续,签发《释放证明书》,正本交给被释放人员,副本、《出监鉴定表》及判决书抄件移送安置地公安机关,存根由监狱留存。
发放路费:释放时发给罪犯路费。
户籍登记:释放人员应在30日内到原籍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政府救济:对于无能力生活者,由政府提供救济。
解回程序
提解机关申请:地、市级以上公、检、法机关需出具正式公函,说明需解回罪犯的个人情况、解回理由、离监时间期限和羁押地点,报请省级监狱管理局批准。
监狱办理手续:获得批准后,监狱办理临时离监手续。
押送回原监狱:公、检、法机关在结案后,除罪犯执行死刑外,负责在批准期限内将罪犯押送回原监狱服刑。
其他相关程序
假释程序: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
刑事和解:在特定情况下,人民调解员可召集刑事和解各方,通过讨论和协议达成和解。
以上流程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罪犯解回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