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中的证据是指 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这些证据在司法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院判案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物证:
指能够以自身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人证言:
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指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指司法人员对案件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后所作的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存储等方式表现的案件事实材料。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程序中的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等;间接证据是指通过一系列推理和证明才能得出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将根据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并最终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