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社会公开进行。公开审理包括审理公开和宣判公开。审理公开意味着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允许群众旁听,但一般不允许摄影摄像。宣判公开则是指法院在宣判时一律公开进行,没有例外,法院都会发布公告。
公开审理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开庭前准备
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具体程序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宣判
开庭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秩序、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及其他诉讼人的详细情况,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双方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作最后的陈述。
法院结合法庭审理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宣判一律公开进行,没有例外,法院都会发布公告。
公告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公开审理的目的是使整个诉讼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防止法官专断,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