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协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首先尝试协商解决。
协商是自愿的,双方必须都同意才能进行。
协商一致后,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来确认调解结果。
调解
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
调解达成协议后,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在双方共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仲裁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即必须先经过仲裁才能提起诉讼。
仲裁程序包括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庭审理和作出仲裁裁决等步骤。
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
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
总结起来,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依次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些程序并非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但若要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或判决,必须依次经过这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