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公职人员的程序根据不同的对象和情况有所区别。以下是相关的规定和程序:
对党员干部实施函询的程序
纪委相关部室对反映党员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填写《约谈(函询)审批表》,报经纪委分管副书记审核和纪委书记批准后,向被反映党员干部下发函询通知。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逐一做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和具体整改措施。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需报纪委负责该函询的部室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委负责函询的部室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委负责该函询的部室。函询对象为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工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纪委负责该函询的部室。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询问程序
询问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询问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询问程序
询问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对前三项规定以外人员的询问程序
询问前三项规定以外的人员,报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询问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防止和查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