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验程序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持证上门:
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笔录签名:
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细致检验:
侦查人员应对物证进行细致检验,并在需要时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专门的检验和鉴定。
复验要求: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认为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需要复验、复查,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现场访问与记录:
进行现场勘查时,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等一系列工作,并且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法律依据:
现场勘验应遵循《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进行。
保护现场:
侦查人员接案后应迅即赶到现场,并保护好现场,以便进行准确的勘验和取证。
证据提取与保全:
在勘验过程中,应及时提取和保全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邀请参加:
法院在勘验现场时,应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派员参加,以便顺利进行勘验工作。
这些程序文件旨在确保现场勘验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案件侦查和审理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持。